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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内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巡游车符合网约车车辆技术条件、网络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直接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出租汽车运力总体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经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设置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机构,配备安全生产、车辆技术、服务质量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以下,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六)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取得环保绿标; 
     (二)5座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且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2017年8月1日之前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价格为准;2017年8月1日起,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价格以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准);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混合动力纯电动工况续驶里程50公里以上,纯电动续驶里程200公里以上;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在车辆管理所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当地政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县申请人向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存储情况的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5.具备网约车经营线下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的证明材料,保障网约车经营的服务质量、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机构人员及其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具有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网约车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当地政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续经营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提供的体检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证明材料,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到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三)培训合格的,申请人参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10个工作日。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当地政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资中县、威远县、隆昌县申请人向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运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和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喷印网约车标识。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企业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个人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网约车平台公司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六条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由以下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一)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7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驾驶员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由以下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四)款进行审核;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第八条第(三)、(五)、(六)、(七)款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对车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以下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九条第(三)款中“应急报警装置”进行审核;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第九条第(一)款中“取得环保绿标”进行审核;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第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赔付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应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印网约车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不低于6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九)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约车及驾驶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故意绕道或中途甩客;
  (六)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保持平台的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八)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九)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订单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十)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一)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二)主动接受交通、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十四)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城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城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