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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牡丹江市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或补充。《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五条 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网约车数量动态监测机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数量实行管控。
第六条 牡丹江市区网约车车型标准应当高于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型,并以排量、价格等作为车型参数。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价格实行临时管控。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牡丹江市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物价局、质检局、网信办、国税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所属人员及车辆的要求,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 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 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同时提交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维稳、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驾驶员应当为牡丹江市区户籍或居住证;
(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驾驶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或承诺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二)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材料;
(三)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材料。
(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个月的体检报告;
第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已取得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直接换发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牡丹江市区内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的初始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
(二)5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1.6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1.4T,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5座以上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标准: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2.0L、采用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气量≥1.6T,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依据相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
(七)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
(二)车辆使用性质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三)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行业技术标准的相关设备设施证明;
(四)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证明材料;
(五)车辆外观审验合格单;
(六)保险相关材料;
(七)提供网约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牡丹江市区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及其他原因不能正常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自动终止,并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巡游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市区1.6升及以上排量巡游出租汽车在满足(除车型)网约车条件后,即可转型升级为网约车。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营的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国家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24小时投诉处理制度,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在提供服务时,只能接入一个网络出租汽车平台。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严禁从事巡游揽客的相关内容,违反规定后驾驶员承担公司单方面中止合同或协议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网约车及驾驶员的进退及奖惩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第二十六条建立网约车驾驶员黑名单制度,因服务质量差、违规经营等行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合作关系的,将被列入黑名单,今后将不再允许从事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驾驶员被撤销从业资格证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网约车、巡游车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八)不得无故爽约或做单中途要求乘客下车、不得故意绕道行驶;
  (九)乘客订单信息中显示的司机信息、车辆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擅自更换司机和车辆;
  (十)不得向乘客索取现金,不得诱导乘客线下交易,不得向乘客加价;
  (十一)接单后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乘客订单信息中显示的司机信息、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或擅自更换司机、车辆的;
(三)无故爽约或做单中途要求乘客下车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四)故意向乘客索取现金、诱导乘客线下交易、故意向乘客加价的;
    (五)接单后以各种理由要求乘客取消订单的;
    (六)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