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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约车人、乘客、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市场调节的原则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为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县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时效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前款时效不含向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时间。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4年。

(三)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二手车以新车购置时价格为准);其中新能源的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1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四)车辆符合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五)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车辆整体外观和颜色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近似,车体也不得喷绘网约车司标志标识。

(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转换为网约车。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人应当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书及安装证明;

(四)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彩色照片(45度角)2张;

(六)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本县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仅限为其所有的1辆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外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有效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注册之日起8年。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 条车辆所有者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业的,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变更。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六条 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县户籍或本县居住证;

(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还应当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七条 满足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可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

(二)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本市户籍驾驶员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暴力犯罪、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酒后驾驶记录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材料;

(五)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申请,按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提供巡游揽客,不能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场地轮排候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及经营过程中的更新信息向车辆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要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四)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运价计价规则调整或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 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三)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服务,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暂行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测评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利于网约车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八条 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的监督管理,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工商、商务、国税、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